
衛生福利部每年公布〈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〉,在過去5年,性騷擾申訴案件大幅增加。在性騷擾案件的行為樣態中以「觸碰其身體隱私部位」最多,其次為「傳播色情圖片或文字」與「騷擾的言詞或態度」。而發生在職場內的性騷擾案件數佔總案件數有9%。

依據 〈 性別工作平等法 〉 定義性騷擾係指:
-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,任何人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對其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,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、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。
-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作為勞務契約成立、存續、變更或分發、配置、報酬、考績、陞遷、降調、獎懲等之交換條件。
換言之,一切不受歡迎的、與性與性別有關,會讓當事人感覺到不舒服、不自在、被冒犯、被侮辱的言行舉止,更甚者影響到當事人的就業機會或工作績效表現,都有可能構成性騷擾。
同時,雇主有責任要防止性騷擾行為之發生,否則一旦案件發生,將面臨相關之法律責任。性騷擾事件雇主可免責之要件:
- 宣誓反性騷擾政策
- 辦理性別平等教育訓練
- 設立性騷擾申訴管道
- 案件發生時採取有效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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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竹市政府勞工處 敬上